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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民初947号

柏晓红诉展生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柏某某,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947号原告柏某某,女,汉族。被告展某某,男,汉族。

原告柏某某与被告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需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柏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少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