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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439-2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大泽山支行与姜付宁、姜付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大泽山支行,姜付宁,姜付维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439-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大泽山支行,住所地平度市大泽山镇驻地。代表人姜建磊,行长被执行人姜付宁,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姜付维,农村居民。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大泽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姜付宁等债权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平商初字第26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平商初字第26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丰文

审判员  张彦教

审判员  李培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