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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0民初311号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魏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311号原告魏某某,男被告魏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魏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以与被告魏某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史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