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311号原告魏某某,男被告魏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魏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以与被告魏某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史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