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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290号

某某公司与某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公司,某某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290号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某某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769元,另76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张华明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李澍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