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321-1号原告贾伟才,公民身份信息号码:43232519740614001X。委托代理人罗六清,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盛华,公民身份信息号码:432428196101010038。被告罗云,公民身份信息号码:430602197501098921。被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08号A座。法定代表人吴革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春发,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83号一心花苑B-1305号。法定代表人罗长林。委托代理人唐苇熠,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思慧,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伟才诉被告庞盛华、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贾伟才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撤回对罗云的起诉。2015年7月8日,原告贾伟才申请追加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16年6月6日,原告贾伟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庞盛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伟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伟才撤回对被告庞盛华、罗云、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8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原告贾伟才撤诉,退回28902元。
审 判 长 符建华
审 判 员 卢 苇
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 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