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740-7号申请执行人王宜坤,男,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行人徐焰火,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王宜坤与被执行人徐焰火退伙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望民二初字第00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焰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徐焰火房产一套(证号:华阳镇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文生
代理
审判员 周 洋
代理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家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