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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740-7号

王宜坤退伙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宜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740-7号申请执行人王宜坤,男,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行人徐焰火,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王宜坤与被执行人徐焰火退伙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望民二初字第00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焰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徐焰火房产一套(证号:华阳镇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文生

代理

审判员  周 洋

代理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家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