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海平,男。上述当事人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