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州商初字第300-2号原告张耿成,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赵江波,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宝瑞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杰,经理。被告滕卫杰,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举明,莱州市文昌路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伟伟,莱州市文昌路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耿成与被告莱州宝瑞工贸有限公司、滕卫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莱州宝瑞工贸有限公司、滕卫杰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耿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34元,减半收取1196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任文鼎
人民陪审员 杨文珍
人民陪审员 赵爱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焦淑梅--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