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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州商初字第300-2号

张耿成诉莱州宝瑞工贸有限公司、滕卫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耿成,莱州宝瑞工贸有限公司,滕卫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州商初字第300-2号原告张耿成,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赵江波,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宝瑞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杰,经理。被告滕卫杰,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举明,莱州市文昌路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伟伟,莱州市文昌路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耿成与被告莱州宝瑞工贸有限公司、滕卫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莱州宝瑞工贸有限公司、滕卫杰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耿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34元,减半收取1196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任文鼎

人民陪审员  杨文珍

人民陪审员  赵爱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焦淑梅--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