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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恢89号

谢春燕与张长征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燕春,张长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谢燕春,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陈瑶湖镇。

被执行人:张长征,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陈瑶湖镇。谢燕春与张长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3日作出的(1999)枞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1999)枞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