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谢燕春,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陈瑶湖镇。
被执行人:张长征,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陈瑶湖镇。谢燕春与张长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3日作出的(1999)枞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1999)枞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