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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3执121号

朱永方与金沙县泓森砂石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永方,金沙县泓森砂石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方,男,1985年3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金沙县泓森砂石厂。

负责人:罗心一,该厂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朱永方申请执行金沙县泓森砂石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体     福

代理

审判员 龙     明     淮

代理

审判员 孙迅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佩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