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483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负责人王晖,总经理。被执行人邵娟,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邵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509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邵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邵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邵娟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亦不能提供邵娟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依据(2015)西民(商)初字第50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商)初字第5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中涛
审判员 吕 祥
审判员 李树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