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阙红英,女,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永香,该公司董事长。阙红英与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红叶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02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因香山红叶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阙红英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香山红叶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由于涉及香山红叶公司的案件较多,香山红叶公司的财产均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阙红英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湖民初字第028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聂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