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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刑终110号

徐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刑终110号原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无业。曾因盗窃,分别于2004年3月5日、2013年3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一日;于2015年11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11月20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4年9月26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苏08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9372.85元,发还各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时恒支

审判员  徐 燕

审判员  王琤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邱广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