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866号
原告:张兰凤,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潘佩超,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可,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士宽,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蒋兴文,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凤与被告蒋士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兰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98元,由原告张兰凤负担。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鹏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