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叶。被执行人张广波,居民。被执行人马艳红,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叶与被执行人张广波,马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三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