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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2905号

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905号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宋立国、李凤斌,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 判 员 雷文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蓝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