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905号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宋立国、李凤斌,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 判 员 雷文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蓝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