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404-1号申请执行人刘言言被执行人王营被执行人王卫东被执行人王留君被执行人王兆君被执行人王雪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言言诉被执行人王营等五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袁留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