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2541号
原告:冯某某,女,现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郑仁荣,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曾某某,男,现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 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芳萍-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