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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2541号

冯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2541号

原告:冯某某,女,现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郑仁荣,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曾某某,男,现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 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芳萍-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