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晓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府前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德生,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棠兵。
上诉人徐晓梅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王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泰姜商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诉人徐晓梅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俞爱宏
审判员 周红梅
审判员 陈霄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