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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25号

张连文与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连文,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25号申请执行人张连文,(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组织代码证:102590419)。申请执行人张连文与被执行人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50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前向张连文偿还欠款16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张连文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张连文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情况,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一账户,账户余额2685.51元,另在(2015)怀执字第247号案件中对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所有的矿井、矿道等进行了依法拍卖,并对拍卖款按比例进行了发放,本案共执行到位案款557490元,鉴于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张连文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张连文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日

审 判 员  任继全

代理

审判员  王长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池芸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