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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755号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敬青、刘修苓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敬青,刘修苓,刘建华,刘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755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敬青,居民。被执行人刘修苓,居民。被执行人刘建华,居民。被执行人刘德龙,居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敬青、刘修苓、刘建华、刘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郝建业

审判员 陈玉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