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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750-1号

陈毕毕诉吴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毕毕,吴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750-1号申请执行人陈毕毕被执行人吴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毕毕诉被执行人吴可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李金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