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营,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高,男。
被执行人:沈壮,男。
被执行人:沈晓,男。
被执行人:沈万,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高、沈壮、沈晓、沈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莒商初字第1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明一份,以双方已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5)莒商初字第1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志刚
审判员 刘永保
审判员 宗云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毕纪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