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孙某乙。被执行人孙某丙。被执行人孙某丁。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乙、耿翠芬、孙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协助义务,本案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所作的(2016)鲁1082民初22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