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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4833号

王立涛与廖瑞庭、王颖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立涛,廖瑞庭,王颖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4833号

原告:王立涛。

委托代理人:张振霄,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瑞庭。

被告:王颖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涛诉被告廖瑞庭、王颖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涛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涛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王立涛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章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