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4833号
原告:王立涛。
委托代理人:张振霄,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瑞庭。
被告:王颖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涛诉被告廖瑞庭、王颖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涛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涛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王立涛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章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