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2执字第784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飞龙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诚昊建材有限公司、河北诚昊建材有限公司、徐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市飞龙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德州诚昊建材有限公司,河北诚昊建材有限公司,徐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字第784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飞龙电工器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诚昊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诚昊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徐杰。上列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德开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对于执行标的为100万元,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物抵债100万元,本案以强制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以强制执行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中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会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