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字第784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飞龙电工器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诚昊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诚昊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徐杰。上列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德开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对于执行标的为100万元,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物抵债100万元,本案以强制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以强制执行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中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会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