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3792号原告王德伦(习惯用名王伦),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陈冬生,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伦与被告陈冬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德伦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德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德伦负担。
审判员 吴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骆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