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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民初614号

王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614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

委托代理人:李定绪,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王某承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杨金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