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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72号

潘桂琴与邢利生、胡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桂琴,邢利生,胡贵红,胡长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72号

原告:潘桂琴,女,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唐冠军,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利生,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胡贵红,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胡长银,男,193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桂琴诉被告邢利生、胡贵红、胡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潘桂琴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桂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桂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0元,公告费380元,合计7770元,由原告潘桂琴负担。

审 判 员 王 江

代理

审判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崔怀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