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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行字第1820号

申请执行人曾李忠与被执行人叶伟强、黄尾姑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李忠,叶伟强,黄尾姑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行字第1820号申请执行人曾李忠,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叶伟强,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黄尾姑,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曾李忠与被执行人叶伟强、黄尾姑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伟强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被执行人黄尾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叶伟强、黄尾姑发出执行通知书,指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2016年1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继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