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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149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14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学生。被执行人刘某乙,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刘某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平民一初字第28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敬日

审判员  许新生

审判员  郭海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