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14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学生。被执行人刘某乙,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刘某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平民一初字第28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敬日
审判员 许新生
审判员 郭海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