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89号申请执行人门某某,男,1988年4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旬邑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城关镇村民。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2016)陕0429执8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2)旬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42000元义务,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进行了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6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39375元并负担受理费175元,执行费4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剑
代理
审判员 马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花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