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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377号

申请执行人马志伟、王凤江与被执行人韩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志伟,韩永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马志伟,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韩永生,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马志伟、王凤江与被执行人韩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5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永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志伟、王凤江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韩永生在巴林左旗邮政储蓄银行契丹街营业所代发的工资款,每月扣留3000元,扣够90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