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恢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进东,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张厚荣,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江西九江市浔阳区。本院立案执行的韩进东申请执行张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去向不明;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查询车管所,被执行人在浔阳区有霸道车一辆,我院已委托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厚荣名下霸道车予以查封;我院委托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浔阳区人民法院已将查询结果邮寄回我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张厚荣无婚姻登记信息;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石大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540133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立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