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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民申5号

戴玉祥与杨俊峰、刘墨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玉祥,杨俊峰,刘墨奎,刘伟,戴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戴玉祥,男,1955年7月7日生,汉族,铁路职工,住徐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俊峰,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墨奎,男,1954年11月18日生,汉族,铁路退休职工,住徐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伟,男,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铁路职工,住徐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戴忠,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铁路职工,住徐州市。再审申请人戴玉祥与被申请人杨俊峰、刘墨奎、刘伟、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戴玉祥以在执行阶段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戴玉祥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戴玉祥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 盈

审 判 员  程 云

审 判 员  朱 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见习

书记员  王冬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