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582号之一本院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58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张某”更正为“姜某某”。
审判员 苏冠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乌日汗 来源:百度“”
姜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582号之一本院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58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张某”更正为“姜某某”。
审判员 苏冠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乌日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