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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民初582号之一

姜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582号之一本院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58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张某”更正为“姜某某”。

审判员  苏冠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乌日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