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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民初660号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660号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陈士彬,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李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武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判员  邢雪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封世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