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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980号

刘彬与被执行人陈金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彬,陈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980号

申请执行人:刘彬,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

被执行人:陈金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肖世孝,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彬与被执行人陈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金林支付申请人刘彬电脑款14000元,于2015年9月27日前支付7000元,于2016年1月1日前支付7000元,逾期被执行人陈金林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彬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电脑款1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年在外,具体地址不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彬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金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2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张徽秦

审判员  冯贵祥(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