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140号
原告:董翠兰。
委托代理人:钱小刚,安徽青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会谈,安徽青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娜利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燕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慧丽,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翠兰诉被告浙江娜利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翠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翠兰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翠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董翠兰负担。
审 判 长 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
人民陪审员 杜 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盛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