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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4执17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荣与被执行人李立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荣,李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4执1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荣,女,1948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伊春市。被执行人李立波,女,1958年8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市。本院在执行王玉荣申请执行李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王 野

审判员 :梁义清

审判员 :郭庆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明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