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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263号

李东海与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东海,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26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东海,男,汉族,1938年7月16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勇,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洲。再审申请人李东海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锦公司)、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李庄管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字第9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东海申请再审称:其作为小李庄管委会的成员,小李庄管委会与尚锦公司签订的协议对其产生了法律上的直接权利义务;小李庄管委会在二审期间承认其是代表全体拆迁户与尚锦公司签订协议的;尚锦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李东海要求尚锦公司、小李庄管委会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但其没有证明其与尚锦公司之间签订有相应的协议,亦未证明尚锦公司、小李庄管委会因违约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一、二审裁定应予维持。综上,李东海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东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乔景涛

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运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