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2526行初7号原告崔富江,男,汉族,1953年2月6日出生。被告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额日登朝鲁,职务镇长。第三人那顺吉日嘎拉,女,蒙古族,牧民,1970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富江诉被告西乌珠穆��旗巴彦花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那顺吉日嘎拉一案中,原告崔富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富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富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崔富江承担。
审 判 长 赵振清
审 判 员 图 海
人民陪审员 牛桂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 员代 云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