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6执38号申请执行人道尼日布申请执行人嘎力被申请执行人宝音德力格尔上述当事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国盛
审判员 :杨潮洛蒙
审判员 :王 立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