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646号原告王张霞,个体户。被告刘国华。
原告王张霞与被告刘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章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广姣 关注公众号“”
王张霞与刘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646号原告王张霞,个体户。被告刘国华。
原告王张霞与被告刘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章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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