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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民初646号

王张霞与刘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张霞,刘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646号原告王张霞,个体户。被告刘国华。

原告王张霞与被告刘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章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广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