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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413-1号

周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413-1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李某丙所有的鲁H×××××车辆的查封。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某丙所有的鲁H×××××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  张法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