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413-1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李某丙所有的鲁H×××××车辆的查封。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某丙所有的鲁H×××××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 张法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