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10号原告千某甲,法定代理人千某乙,委托代理人赵正秋,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占全,焦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千某甲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千某甲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千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索小生
审 判 员 郭满红代
审判员 梁永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苗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