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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7460号

刘伟鑫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伟鑫,曾文炉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460号申请执行人刘伟鑫,男。被执行人曾文炉,男。本院在执行刘伟鑫与曾文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文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伟鑫借款本金五十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曾文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曾文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曾文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建平

审 判 员  赵建民

代理

审判员  杨晓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贾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