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5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疃支行。被执行人郑永,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辉,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立航,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英,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