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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579号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疃支行与郑永、任辉、邹立航、孙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疃支行,郑永,任辉,邹立航,孙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5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疃支行。被执行人郑永,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辉,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立航,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英,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