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薛斌,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德江,个体户。本院在执行薛斌与刘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9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32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540元,执行费751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德江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等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助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