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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34号

申请人于和平与被申请人孙小明、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和平,孙小明,谢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34号申请执行人于和平,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小明,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文,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和平与被执行人孙小明、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继坤 微信公众号“”